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是又一个修订的要点。
先来了解什么是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也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
最容易理解的例子就是甲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A股东带资入股100万元占公司全部资本的40%,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
那么对于甲公司来说增加的100万元资产,其中实收资本增加了80万元,差额20万元则计入资本公积。
再来看看新旧公司法对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规定。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亏损企业要想实现扭亏为盈,只能通过当年度利润逐年补亏,特别容易导致公司融资困难甚至陷入经营困境。
与此同时,由于资本公积来源较多,日积月累将形成高额资本公积,但用途有限,不能补亏也不能分配,高额资本公积对于股东而言无异于是巨额资本被强制锁定不能流动。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对比,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在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前提下,对于仍不能弥补的亏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定使用资本公积进行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
贷:未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动用资本公积金以弥补亏损,这一变化为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绩优公司后续实施分红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
至于具体可以弥补的条件和涉税的问题还需要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台资本公积补亏的实施细则,使得该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