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赖账不退”“卷款跑路”…….个别商家的违法操作,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预付式消费领域整治力度,现面向社会公布6起预付式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霸王条款”现形记
“霸王条款”套路深,遇到请坚决说不!
广州某健身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9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私教训练课程时,合同中“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有权在乙方教练名单中自由选择私人教练,一经选定,甲方不得随意要求更换……”“……因甲方自身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训练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服务权利、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7月,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体育(广州)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自己设计的私人教练服务协议文本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协议书中,“5.私教会员须按照私人教练安排的训练计划进行练习,如擅自更改计划而导致不良后果将有自己承担责任”,免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12.任何口头约定及其他没有XXXX健身签章的书面约定都不能作为本协议任何一方权利、义务之依据”,排除了口头承诺效力,免除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2025年6月,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培训服务时,需要与消费者订立报名合同,其中包含“5.3 学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退还任何费用”“8.4自报名之日起30日后乙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不退还学员所缴费用”“12.8 XX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本协议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第四、七项的规定。
2024年3月,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消费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会员卡合同》《游泳培训班报名表》等制式合同与顾客签约并收预付款,合同中“无需征求会员同意”“教学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内容,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四、八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拒退预付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024年7月,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76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爱情买卖”藏陷阱
近年来,婚介行业迅猛发展,但也存在诱导签订高额服务合同、设置模糊的限制性条款拒绝退款、机构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等个别乱象。
广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故意拖延退还服务费用案
2023年10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不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执法人员多次发出询问通知书,其均未接受询问调查。经消费者配合调查,查明消费者郑某某、黄某某、张某分别于2023年4月16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4月21日与当事人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
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诉求后,经双方协商,当事人与消费者郑某某、黄某某、张某分别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和《〈VIP会员服务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90个工作日内退还18000元、25483元和11760元。但当事人自约定期满之日起超过十五日均未给上述消费者退款,故意拖延履行退还服务费用义务,未退还费用共计5524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3月,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243元、罚款55243元的行政处罚。
“卷款跑路”遭重罚
当前,摄影行业普遍采用“预付费+预约制”模式,但由于抗风险能力弱、逃逸成本低和合同责任规避等问题,个别无良商家动了“卷款跑路”的念头。
广州市某摄影有限公司故意拖延及无理拒绝退还服务费用案
2024年9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投诉工单数量异常猛增,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先向消费者收取摄影款,后由消费者预约时间进行服务。然而,当事人停止营业导致不能向消费者提供既定服务,但也无法退回先前预付款。
同时,消费者曾向当事人提出补足商品或退还服务费用的合理诉求,但当事人仅以一张《歇业说明》回应消费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2025年1月,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记者 詹淑真 通讯员 穗市监